深圳专业DNA亲子鉴定机构
现在有些地方出现许多产前亲子鉴定的现象,并且产前亲子鉴定的大多数孕妇带着情人去作鉴定。应该说,这样一项服务的本身并不违法,也可说是生命科学的进步。产前亲子鉴定是项严肃的事情,涉及到法律、道德、伦理,所以应当从严把握。
第1,鉴定所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由法院确认的鉴定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说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一种误导。当然,这份报告可能非常权威,但再权威的报告到了法院只能是一份证据,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
第2,要向被鉴定双方明确告知相关法律关系。如胎儿待定的民事权利,也有义务向他们进行道德忠告。
第3,应当严格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对用头发指甲前来作鉴定的,不应予以检验。因为,这里除了牵涉到个人隐私外,还有许多复杂的原因。如:
1、头发指甲并不能确定为鉴定人的,故难免鉴定存在错误的可能。
2、可能会被人利用,产生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3、可能会给鉴定单位带来负面效果,甚至招惹不必要的诉讼。
4,不应提倡产前亲子鉴定。虽然产前鉴定是项服务,然而,这种服务好比处女膜修复手术一样,如果普及了,那么这种鉴定所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5,产前鉴定虽然对胎儿不会带来伤害,然而,又有谁敢保证没有影响胎儿的成长呢?同时,一份鉴定报告出来,总不可能当场销毁吧?
那么,谁又能保证胎儿出生后,不会发现这份秘密?
6,产前亲子鉴定后,可能会引发堕胎。虽然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堕胎,但在许多发达国家,堕胎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堕胎毕竟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它除了扼杀胎儿出生的权利,还伤害了妇女的身体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是: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这个批复是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是行政法规,主要针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亲子鉴定而作出的规定,并不表示允许或者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