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DNA亲子鉴定机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今dna鉴定已经变得很平时。在民事诉讼中,一些关于抚养关系的纠纷就是依托亲子鉴定来完成的。那么一方不赞同鉴定,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央求法院强迫停止亲子鉴定吗?下文为大家具体解答,欢迎浏览。
网友咨询:
2011年7月我与陈某协定离婚,在办理了离婚注销手续后的当天,单方一同到酒店吃饭,吃完饭回家搜集货色时有点伤感,遂同房。第二天我分开陈某家并到广东打工,不久我发现本人怀孕了,起初坚持把孩子生上去。我要求陈某给小孩的抚养费,但陈某不承认小孩是他的且以单方已离婚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时,能央求法院强迫陈某去做亲子鉴定吗?
乾元亲子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成绩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明白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申请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没有雷同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能推定申请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如你向法院提供了小孩的出生证实、孕检证实等必要证据,同时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央求;假设陈某没有雷同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能推定陈某与小孩具备亲子关系,而不必强迫陈某去做亲子鉴定。